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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华人、华侨应出示本人现居住国签发的护照及居留证(须经市公证处译成 中文才有效)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有效证件;
(2)港澳同胞应出示本人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 出具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未设人事部门的,应到上一级主管单位的 人事部门加具意见;
(4)外资企业职工,必须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人事部门的 红色公章;
(5)无单位的,可由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并盖章 ,或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6)农村、乡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出具证明。
2、受理: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3、审核:领导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决定。
4、发证:申请人领取证明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理时限
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即时办理
四、申报所需填写表格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