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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1、申请:由侨房业主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房屋契证;
(2)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效身份证;
(3)经我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5)继承华侨、归侨房屋的继承权公证书;
(6)单位人事科(处)出具的归侨证明;
(7)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我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8)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3、受理: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发证明的决定。
5、发证:申请人领取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理时限
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即时办理。
四、申报所需填写表格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