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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1、捐赠、受赠人(单位)条件
捐赠人: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含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受赠人:
(1)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 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 构等)。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所需资料
(1)捐赠人自愿捐赠的捐赠信。
(2)《接受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告》一式三份,内容说明为何捐 赠、为何受赠、受赠人作何用,是否愿意接受和是否自用。
(3)《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一式八份。
3、申办手续
(1)受赠人收到捐赠人的捐赠信后,将捐赠信送市外事侨务局经济科核准捐 赠信是否有效,捐赠物资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捐赠人、受赠人是否符合 条件。
(2)到经济科索取《接受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告》一式三份和《 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一式八份。
(3)受赠人填写好《捐赠报告》和《捐赠报批表》后送单位领导、主管单位 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再送经济科室。
(4)经济科收齐合格的资料后进行初审,送主管领导审核;送市政府主管外 事侨务的领导审批;送省侨务办公室审核;送省府审批。特殊物资需送 国家审批,需申领许可证的物资还需送省有关部门申领许可证、配额证 (5)经上级批准后,受赠单位方可凭批文进口捐赠物资。
4、办理时限
本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起,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
5、捐赠与受赠的总原则
捐赠自愿、受赠自用。
二、申办所需填写格
1、接受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告
2、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