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即:“已生育 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 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 排在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 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 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
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子的。
二、所需附件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再生一个子女申请表>>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6、<<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或<<丧偶死亡证明>>或<<婚育状况证明>>
7、<<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或<<收养证>>或<<孕检证明>>
8、独生子女证明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四、审批期限
15个工作日
五、申报所需填写表格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