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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对象: 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至49岁之间、从事经商、务工等活动的公民都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暂住、经商、务工等有关事项时,要查验其证明;持证人应在离开户籍地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到当地镇(街道)计生部门交验其证明,凭证接受和享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及服务。 二、办证程序: 1、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 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 已婚生育子女的,提供落实有关避孕措施证明; (3) 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近期有关B超查环查孕证明; (4) 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要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 (5)女方户口与男方不在一地的,男方申请时,需提供女方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6)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审核发证: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 3、收费标准: 收取办证工本费5元。(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计生委[1999]66号;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2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