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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指标审批、备案


来源:   时间:2005-09-27 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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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即:“已生育
 
  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
 
  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
 
  排在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
       
        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
       
        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

        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子的。

二、所需附件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再生一个子女申请表>>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6、<<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或<<丧偶死亡证明>>或<<婚育状况证明>>

  7、<<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或<<收养证>>或<<孕检证明>>

  8、独生子女证明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四、审批期限

    15个工作日

五、申报所需填写表格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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