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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68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促进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252号)和2008年7月10日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各市、区要在去年严肃查处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同时结合今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化工、电镀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查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国家、省和市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同时,今年将继续对重点环境问题和企业列为地级挂牌督办项目。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定10项本地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列为县级挂牌督办项目予以解决。
6.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继续对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流域、区域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饮用水源保护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地表水源安全。
2.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
3.要坚决落实国家政策,坚决依法淘汰列入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
4.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一旦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江门供电局和江门银监分局组成,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市环保局: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管理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配合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市经贸局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实施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情况;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市外经贸局:按照上级授权,对违法排污企业暂停或中止受理出口业务申请,包括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申请等。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污染治理;配合市经贸局实施国有(控股)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市质监局: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力度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江门供电局: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江门银监分局: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治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污染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每月不少于二期,每月的10日、25日)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办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江河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市、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各市、区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45”政府热线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512369”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各市、区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18日前报江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市、区要对后督察开展情况、重点行业(7月15日前)、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8月10日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9月10日前),重点江河流域、区域(10月10日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按上述时间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省及我市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市、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08年1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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