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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经济和城市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总体规划,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点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计划、建设疏散隐蔽基地。拟制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抓好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5、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6、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立项、技术审核、质量监督和报建审批管理。负责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发挥人防工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提高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空意识和观念。
8、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严格按照人民防空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9、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培训人民防空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按照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的要求开展工作。
10、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1、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防空工作。
12、战时组织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在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城市防空袭方案。协同军事部门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疏散和隐蔽;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协同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组织进行人防工事的战时转换。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