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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由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建设管理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二)转变职能
按照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由市直接负责;支路、街坊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下放各区政府负责;将各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日常具体管理业务、行政执法的有关职能交给区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相关的措施、办法,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组织市区各区城管(市政)部门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排涝、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
(五)依法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建设管理。负责审批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办理市政排水管理手续和供水企业暂停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企业的备案。
(六)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建管中心)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七)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年度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八)负责市区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设施和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市政排涝泵房、市政设施的河堤、市政设施的挡土墙(含护坡)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桥梁(涵)检测、养护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审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单位资质,组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监督、管理市区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监督实施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调价方案。
(十)管理市区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监督供水企业按规定设置、维护市区公共供水消火栓;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水质。
(十一)制定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科技发展计划,指导、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协同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二) 负责市区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工作及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统计;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