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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的职能
(一)组织协调和参与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负责审计市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四)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或指令,审计监督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
(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或指令,审计监督省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六)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七)参与上级和市领导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审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正确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属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市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7、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期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家驻我市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本市的重大审计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地级市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本市范围内被审计单位对市(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与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与各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该市审计机关,协助对各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市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