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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指导专业艺术团(队)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3)贯彻文化产业政策和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4)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5)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6)负责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7)负责艺术教育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8)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监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9)负责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申办报刊、出版社(包括音像出版社)及互联网出版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核发工作。
10)负责版权保护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11)负责相关文化艺术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的评审、有关业务培训工作。
12)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3)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14)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