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述职责,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按照精简效能、避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文印、保密、统计、信息、 调研、会务组织,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卫生、基建、后勤、物业管理, 拟定工作制度,协调各科室业务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 协助开展党务、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就业管理科
负责拟定劳动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规定、办法、 措施和市直再就业基金使用方案; 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统筹管理劳动就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开展求职人员档案管理业务;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办法,审批职业介绍机构,核发《职工介绍许可证》; 指导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建设;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纠正违规行为;核准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发布;管理市直单位招用工;负责城镇劳动就业统计、调研;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利用规定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外省劳工管理办法和措施;研究、拟订、 实施涉外就业规定和办法,核准境外机构、境内单位涉外用工、就业申请,签发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
(三)劳动工资科
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拟定规范化劳动合同文本,指导订立、变更、终止、 解除、续订、履行劳动合同;指导、规范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办理异地职工调入市区、技术工人交流和市区工人流动手续;承办复退伍兵、转业军人家属和其它指令性就业安置工作;办理政策照顾吸收、 特殊工种人员农转非有关手续;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管理审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拟定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办法和实施方案;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办理市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拟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增长指导线方案;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推行和完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制度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负责工资、工效挂钩统计分析。
(四)劳动监察科(挂法制科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受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检举、 申诉和控告;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劳动争议申诉、立案;组织仲裁庭,调解、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实施市直单位劳动年审; 调查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参与草拟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 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信访工作。
(五)职业技能开发科
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职业技能开发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管理工人技术业务培训、 就业前培训、上岗前培训、转业转岗和失业人员培训;组织、 指导执行职业技能标准; 审批社会力量职业培训办学;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章,指导加强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技能鉴定中心开展考核鉴定工作;组织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核发证书;管理技能竞赛活动; 管理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及其资格认定; 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务输出人员职业培训。
(六)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和标准化工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本局财务工作。
(七)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办法,制定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制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核定职工工龄;审批工人离退休(病退)、退职退休、离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办法。
(九)医疗保险科(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职工福利待遇有关规定,制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死亡和生育期间的待遇及标准;办理职工伤残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审核市直被保险人申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认定、标准和工伤残废等级待遇变更;确定职工劳保医疗、休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待遇标准;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其改革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