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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去年,吴某受曾某雇佣在其承揽的某工厂车间装修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期间,因曾某拖欠工资,吴某多次追讨未果。去年12月1日,吴某在工地上再次向曾某讨要欠薪时双方发生争吵,续而发生打斗,盛怒之下,吴某持铁锤将曾某的头部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达轻伤程度)。同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当前,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在与雇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吴某本可通过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其采取较偏激的方法,在讨薪过程中致雇主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昕 通讯员 余真盛)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