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园公寓J座7门215。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陆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归口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驻外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拟定驻外机构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制定驻外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负责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与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办、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的沟通、联系;负责协助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北京联系引进项目、资金、人才等。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北京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供市领导参考。负责市领导、各市(区)领导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赴北京进行公务活动的联络、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处理全市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问题。负责联系、协调市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党组织纳入中共广东省驻北京机构委员会管理。设立中共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组织委员会的决议;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六)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七)坚持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对本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八)单位全体党员按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参与党的各项活动,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中共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党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需经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市驻京联络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安排或任免本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处务会议,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单位安排或任免,一般任期为5年,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
(三)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处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议程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确定。处务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先由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吸收、集中参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提出决定意见;
2.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按主管单位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报请主管部门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策。
3.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及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对于涉密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及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安排或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带头履行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一)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本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文件设置相应的岗位。
(二)议事规则:本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科室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落实工作职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支持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方式享有知情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反馈合理诉求,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公务卡(个人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接受举办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或变更的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二)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4日经中共江门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