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落实政府热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更好地疏通投诉渠道、化解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江门市市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含各市、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热线办理工作。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江门市市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问责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对存在过错的进行问责:
(一)对市热线办转送的事项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二)对市热线办转送的事项办理不完整、依法依规整改不彻底,导致投诉人重复投诉的;
(三)对市热线办转送的事项超期报送办理情况或超期办结又无正当理由的;
以上三种情形包含公民直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有关单位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慢、差”事项。
(四)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追究方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江门市市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问责方式。一般采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市热线办定期将“慢、差”事项报送市监察局。
六、热线办理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市热线办转送的“慢、差”事项调查核实、进行问责,并进行督促整改,问责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报江门市监察局。
七、本意见所称问责机构是指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八、本意见由江门市监察局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