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建函〔2015〕199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15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房地产行业诚信发展导向,构建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江门市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下简称开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时产生的遵法履约守信有关信息。
第四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区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诚信评价系统,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负责蓬江区、江海区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指导新会区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会区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上述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
受住建部门委托,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及新会区办事处(以下统一简称房协),分别协助开展上述两个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采集、诚信等级初评、诚信信息公布、异议调查、诚信档案管理、奖罚建议等工作。
第五条 对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依法保守开发企业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诚信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诚信分值和等级、有关诚信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经营范围、资质等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开发项目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项目坐落、有关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建设规划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开发企业社会责任而形成的正面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法纪、标准和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扰乱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形成的负面信息。
第七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房协为市区每个开发企业建立电子诚信档案,有关诚信信息将长期储存。
第八条 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主动向房协申请建立诚信档案。开发企业应于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后15日内,向辖区内房协提供企业、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立诚信档案,若当时项目基本信息尚不齐全的,开发企业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日内,向辖区内房协补全项目基本信息。
已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向辖区内房协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第九条 诚信档案建立后,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发生的所有诚信信息,应于发生后10日内向房协报送。
第十条 房协通过向有关部门征询、企业录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方式采集诚信信息。
房协应定期向开发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对有文件依据或生效法律文书依据的可直接采用。
开发企业和相关的提供单位(或个人)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房协可对开发企业填报的企业、项目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房协也可以直接采集来自群众反映和媒体曝光的经核实后的诚信信息。
第三章 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诚信评价指标应有:
(一)开发经营行为指标:1、项目开发建设诚信情况;2、经营诚信情况; 3、行业管理记录; 4、银信情况记录;5、信访情况记录;6、司法诉讼记录。
(二)对社会贡献指标: 1、依法纳税情况; 2、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情况; 3、为职工缴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发放工资情况。
(三)开发企业形象: 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客户与消费者评价情况; 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根据开发企业诚信分值评定。
诚信评价实行分值等级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计算相应的诚信分值,诚信分值的不同区间对应不同的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 统一制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指标库”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指标库”,列明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依据、档次、分值等。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根据诚信分值确定,分为AAAA、AAA、AA、A、B、C六个等级,其中A 级为基础等级。各等级分值区间要求如下:
AAAA级:诚信分值为100分及以上;
AAA级:诚信分值为90 -99分;
AA级:诚信分值为80 -89分;
A级:诚信分值为70 -79分;
B级:诚信分值为60 -69分;
C级:诚信分值为59分及以下,或年度内累计不良行为减分值达30分以上(含30分)。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诚信分值的计算采取基础分值累加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减分所得,即:诚信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首次诚信评价,基础分值为70分;非首次诚信评价的,以上一次的诚信分值作为基础分值。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获得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的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款资格的企业的首次评价,基础分值为80分。
第十七条 良好行为加分值根据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确定。自房协收集良好行为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相应的良好行为加分值和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减分值根据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确定。自房协收集不良行为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相应的不良行为减分值和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基本信息或项目基本信息的,可向房协申请变更诚信信息。房协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是否准予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后果的,由涉事开发企业向房协申请变更诚信信息。房协在受理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是否准予标注“已消除不良后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房协提出书面申请。房协在受理异议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是否准予变更有关诚信信息及诚信等级内容。
对于住建部门因异议成立准予变更有关诚信信息内容的,房协应对照异议项原先的减分(加分)值记录进行加分(减分)。
第四章 信息公布
第二十二条 房协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核实核定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录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住建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房协官方网站进行链接。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信息应动态实时更新,及时公开。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计分和等级评价结果可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管理、银行授信、对外拓展和行内优秀房地产企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房协应当完善诚信评价结果查询渠道,并可根据企业申请或有关部门要求出具有关诚信评价结果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协根据工作情况向住建部门报送诚信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房协可根据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开发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加强监管等建议,以激励开发企业诚实守信:
AAAA级:可建议住建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可建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对相关行政审批管理业务予以简化程序;可向银行及公积金中心重点推荐。
AAA级:可建议住建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可建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列为扶持对象,对相关行政审批管理业务予以适当简化程序;可向银行及公积金中心优先推荐。
AA级:可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政策优惠、列为扶持对象,对相关行政审批管理业务予以适当简化程序;可向银行及公积金中心推荐。
A级:可建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引导帮扶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提高诚信度。
B级:应建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将该类企业列为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象,严格管理。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诚信意识,加快对诚信不良行为的整改。房协应对此类企业及诚信不良行为予以批评、公布,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C级:应建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重点监管,要求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诚信意识,抓紧对诚信不良行为的整改。房协应对此类企业及诚信不良行为予以重点公布,并采取曝光批评、公开谴责、房协会员资格除名等方式进行处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是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款最低留存比例确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不及时整改的,可进一步将其列为失信警示对象,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凡开发企业连续两年(截止每年12月31日),诚信等级评为AAA或AAA级以上,未出现因严重不良行为而被扣分,且没有违反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开发企业,自动获得市房协的“优秀房地产企业”称号。
第三十条 年度内累计扣减30分以上(含30分)的开发企业,其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并在住建部门、房协官方网站向社会曝光,且由房协将有关情况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凡开发企业连续两年(截止每年12月31日)诚信等级评为B级或者当年内诚信等级评为C级,或因严重不良行为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可采取曝光批评、公开谴责、房协会员资格除名、将开发企业所涉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没有主动申报诚信信息和不配合诚信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规定进行不良行为扣分。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诚信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诚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将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
第三十三条 房协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诚信管理,不得渎职失职,违者将给予通报,直至取消受委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从事诚信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包括信息指标库内容、分值依据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自2015年3月 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附件1: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指标库
附件2: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指标库
附件1 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指标库
序号 | 内 容 | 加分值 | 备注 |
1 | 年度内开发企业(不含个人)获得市级行政机关、地级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等表彰、奖励的 | 2 | 奖 励 |
2 | 年度内开发企业(不含个人)获得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等表彰、奖励的 | 4 | |
3 | 年度内开发企业(不含个人)获得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级房地产行业协会等表彰、奖励的 | 6 | |
4 | 年度内开发项目获得市级行政机关、地级市建筑业协会等表彰、奖励的 | 2 | |
5 | 年度内开发项目获得省级行政机关,省级建筑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表彰,奖励的 | 4 | |
6 | 年度内开发项目获得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级建筑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表彰、奖励的 | 6 | |
7 | 年度内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 | 1 | 行 业 管 理 |
8 | 年度内积极参加行业活动的 | 1 | |
9 | 年度内每月依时、准确上报房地产统计报表,未出现无故缺交的 | 1 | |
10 | 年度内企业并未受到任何有效投诉的 | 2 | |
11 | 推行住宅精装修交楼(住宅精装修面积占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以上)的 | 5 | |
12 | 年度参与社会慈善捐赠活动1-10万(不含10万)的 | 1 | 社 会 责 任 |
13 | 年度参与社会慈善捐赠活动10-20万(不含20万)的 | 2 | |
14 | 年度参与社会慈善捐赠活动20-30万(不含30万)的 | 3 | |
15 | 年度参与社会慈善捐赠活动30-40万(不含40万)的 | 4 | |
16 | 年度参与社会慈善捐赠活动30-50万(不含50万)的 | 5 | |
17 | 年度参与社会慈善捐赠活动50-100万(不含100万)的 | 6 | |
18 | 年度参与社会慈善捐赠活动100万或以上的 | 8 | |
19 | 年度内开发企业并无拖欠员工工资的 | 2 | |
20 | 年度内开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的 | 2 | |
21 | 年度信用评级A(银信) | 1 | 银 信 |
22 | 年度信用评级AA(银信) | 3 | |
23 | 年度信用评级AAA(银信) | 6 | |
24 | 年度内依时、足额交纳税金的 | 1 | 社 会 贡 献 |
25 | 年度地税纳税市(区)排行榜前100名的 | 2 | |
26 | 年度地税纳税市(区)排行榜前10名的 | 3 | |
27 | 年度地税纳税(全市)排行榜前20名的 | 4 | |
28 | 本年与上年比较地税纳税增长30-80%(不含80%)的 | 2 | |
29 | 本年与上年比较地税纳税增长80%或以上的 | 3 |
备注:(1)1-6、21-23、27项:按照年内每次获奖的证书凭证给予加分。
(2)7-11、19-20、24项:每年12月一次年度的总评给予加分。
(3)12-18项:按照当年累计慈善捐款额度只选最高额度对应项目的加分值积分。
(4)25和26、28和29项:同类的纳税情况只选取最高项目的加分值加分。
(5)良好行为按照其重要性和社会影响程度设定为Ⅰ(良好)1-3分, Ⅱ(优秀)4-5分,Ⅲ(优异)6分或6分以上,三个档次。
附件2 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指标库
序号 | 内 容 | 加分值 | 备注 |
1 | 年度内首次未及时上报(或无故缺交)房地产统计报表的 | 1 | 行
业
管
理 |
2 | 年度内两次未及时上报(或无故缺交)房地产统计报表的 | 2 | |
3 | 年度内三次或以上未及时上报(或无故缺交)房地产统计报表的 | 10 | |
4 | 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活动未能重视、配合,敷衍了事的 | 3 | |
5 | 不履行会员义务参加行业活动(首次)的 | 1 | |
6 | 不履行会员义务参加行业活动(年度内两次或以上)的 | 2 | |
7 | 未能配备合资格的工程、会计人员和专职统计人员的 | 3 | |
8 | 对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 3 | 诚 信 管 理 |
9 | 未按时到房地产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建档的 | 3 | |
10 | 开发企业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诚信档案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不及时将诚信信息上报的 | 5 | |
11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诚信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 10 | |
12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0 | |
13 | 建筑工地出现水、土、噪音等环境污染出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的 | 2 | 建
设
工
程
、
工
地
管
理 |
14 | 建筑工地出现水、土、噪音等环境污染出现两次或以上不符合规定的 | 5 | |
15 | 建筑工地封闭围挡出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的 | 2 | |
16 | 建筑工地封闭围挡出现两次或以上不符合规定的 | 5 | |
17 | 未有正当理由中止与建筑行业企业合同的 | 2 | |
18 | 使用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与有关建筑行业单位签订合同并经核实的 | 5 | |
19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5 | |
20 | 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施工、监理费用的 | 8 | |
21 | 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或者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 | 8 | |
22 | 施工或规划图纸未经审查而擅自变更的 | 8 | |
23 | 未领施工许可证施工的 | 10 | |
24 |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出现重大意外事故的 | 15 | |
25 | 拖欠工程款3000万元以上,或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上,或二年内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以上的次数累计三次以上的 | 15 | |
26 | 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 20 | |
27 |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 | 20 | |
28 |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人员伤亡的 | 20 | |
29 | 在售楼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销售信息公示的 | 3 | 销
售
行
为 |
30 | 商品房销售中未及时签订购房合同或未使用本市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的 | 3 | |
31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约定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 3 | |
32 | 销售商品住宅,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3 | |
33 |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商品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白蚁防治验收等信息的 | 3 | |
34 |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不实、虚假描述或误导消费者的(首次违规) | 5 | |
35 |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不实、虚假描述或误导消费者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0 | |
36 | 未符合销售条件,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广告的或其他销售行为的(首次违规) | 5 | |
37 | 未符合销售条件,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广告的或其他销售行为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0 | |
38 | 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额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首次违规) | 8 | |
39 | 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额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6 | |
40 |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的(首次违规) | 8 | |
41 |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6 | |
42 | 未符合销售条件,收取任何形式款项的(首次违规) | 8 | |
43 | 未符合销售条件,收取任何形式款项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6 | |
44 | 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登记备案的 | 10 | |
45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 20 | |
46 | 预售(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 20 | |
47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故意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20 | |
48 | 未取得或被吊销商品房销售资格,或被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期间进行商品房销售的 | 20 | |
49 | 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与购房人约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3 | 物
业
管
理 |
50 | 未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 | 3 | |
51 | 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的 | 3 | |
52 | 新建物业出售前,未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区)住建部门备案的 | 3 | |
53 | 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 3 | |
54 | 未按照规定将房屋交付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使用的 | 5 | |
55 | 未按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 3 | |
56 | 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首次违规) | 5 | 售
后
服
务 |
57 | 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0 | |
58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5 | |
59 |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10 | |
60 | 将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予以交付使用的 | 10 | |
61 | 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确权、交楼、产权证,而查明责任在开发企业的 | 10 | |
62 |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复核属实的质量问题,不予配合买受人进行保修要求或退房要求的 | 15 | |
63 | 将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予以交付使用,发生人员伤亡事件的 | 20 | |
64 | 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法规政策的(首次违规) | 5 | 行
政
处
罚 |
65 | 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法规政策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0 | |
66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政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 | 5 | |
67 | 有欠税情况或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的 | 5 | |
68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首次违规) | 8 | |
69 | 被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两次或以上违规) | 16 | |
70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两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 10 | |
71 |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 10 | |
72 | 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 10 | |
73 |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10 | |
74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政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而未进行限期内改正的 | 15 | |
75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20 | |
76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20 | |
77 |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 20 | |
78 | 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2 |
备注:(1)开发企业发生同类型的不良行为可按情节严重性扣分。
(2)不良行为按照其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为Ⅰ(轻微)1-5分,Ⅱ(中等)6-10分,Ⅲ(严重)11分或以上,三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