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食药监法〔2014〕78号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药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9日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关于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直接办理的举报,由受理举报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举报奖励。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处理的,由受理举报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举报奖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转交相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举报,由办理举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办理的举报,由办理举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我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违法案件的承办机构为案件经办单位,案件经办单位是举报奖励的申报机关。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一条 江门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市、县级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市、县级财政局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的实际举报奖励情况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案件经办单位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附表一)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报: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直接办理的举报案件,由案件经办机构提出奖励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二),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回执、举报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转相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跨区域举报案件,由主要的或者指定的经办单位提出奖励申请。主要的或者指定的经办单位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三),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回执、案件转办单、举报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参照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江门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申请人所提供情况的准确程度及其在协作办案中所发挥的作用,作出奖励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应及时反馈案件经办单位和举报受理机构,由举报受理机构在收到奖励发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一:
江门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按类型打√)
申 请 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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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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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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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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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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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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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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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提交该申请书时,请附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附表二:
江门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按类型打√)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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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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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 | 姓名 |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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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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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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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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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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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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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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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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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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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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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 | 举 报 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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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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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办人 意 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审核意见 | 根据《 奖励办法》第 条规定,拟同意奖励举报人 元。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科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意见 |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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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备注:本表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式三份。一份交举报受理机构存档,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科存档。
附表三:
江门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按类型打√)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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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转办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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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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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 | 姓名 |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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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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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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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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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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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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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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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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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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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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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 | 举报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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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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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办人 意 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意 见 |
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审核 意 见 | 根据《 奖励办法》第 条规定,拟同意奖励举报人 元。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科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意见 |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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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备注:本表适用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式三份。一份交举报受理机构存档,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