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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材料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住房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四)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住房损毁灭失的。
(五)其他应终止贴息贷款的情况。
在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不会影响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借款人贴息。如果国家、省有新规定,要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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