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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如何处理?


市直部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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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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