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名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办理机构: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江门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县级。
1.权责划分(市)
负责对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权责划分(县)
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申办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建设项目依法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建设项目依法聘请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3)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
4)安全设计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安全设计已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申请方法: 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现场办理
办理程序: 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安监局作出审查决定。市安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咨询电话: 0750-3871107
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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