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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2)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主要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4)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的;
(7)违规使用内部装修材料的;
(8)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产品: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9)违反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的;
(10)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私拉乱接;
(11)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无证操作电焊等违法行为;
(1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
(1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
(14)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15)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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