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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如何计收?


市直部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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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型建筑面计收,具体标准为: 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60%计收; ⑵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7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70%-8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80%计收; 人均住房(含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同期市、区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全额计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计收比例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住房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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