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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退出公租房?


市直部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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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逾期未年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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