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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对于成套直管公房住房,由原承租户申报并经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审核确认,原租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选择继续租赁原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原租户家庭无住房或原租户家庭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可选择继续租赁原住房,按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采取阶梯式(即分5年)逐年将租金标准提高并最终过渡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租户家庭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应清退搬迁。原租户家庭无住房或原租户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而选择继续租赁住房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房屋租赁市场价(评估)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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