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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解除公房租赁合同?


市直部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

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时;(2)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的;(3)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影响房屋的安全的;(4)无正当理由将房屋闲置三个月以上或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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