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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市直部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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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3)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4)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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