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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本地公民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在陆通行证;
4、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5、现役军人军官证、士兵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其中之一原件、复印件一份);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1、房屋权属证明、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经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
4、其他合法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2)集体土地的房屋:
1、房屋权属证明、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辖区街道(镇)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 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 转租房屋的,须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和原房屋租赁合同;
3、 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 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所有人应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5、 单位、集体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6、房屋权属人已经死亡的,应提供该房屋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
7、 属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四)签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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