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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3-0056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2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3〕28号 JMFG2023017 发布日期: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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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图解: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修订)

解读文本: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修订)


江府〔202328

JMFG2023017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1222


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新联围大堤的管理,维护大堤工程完整,增强大堤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堤防运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江新联围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新联围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及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新联围大堤是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雁山脚天河顶起,沿西海水道、北街水道、石板沙水道、劳劳溪、虎坑水道右岸至潭江左岸江门市新会区梅林冲止的江新联围干堤堤段。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江新联围大堤安全负领导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段安全负领导责任;市水利局对江新联围大堤安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段安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江新联围管理处是江新联围大堤的管理单位,负责江新联围工程的规划、整治、维护等工作,对大堤安全负直接责任;江新联围各管理所应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堤段的维修养护工作,对辖区内堤段安全负直接责任。

市和各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航道、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江新联围大堤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江新联围大堤的范围包括大堤管理范围和大堤保护范围,具体以各区公布的划界范围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市、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江新联围大堤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需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第六条    市水利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拟订或调整江新联围大堤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第七条    江新联围大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应推进管养分离,创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模式,鼓励推行专业化的第三方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第八条    江新联围大堤运行管理应推进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和标准,规范程序,完善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    江新联围大堤运行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条    江新联围大堤的防汛抢险工作根据出险及响应情况由市三防指挥部或属地三防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指挥,沿线各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堤段的防汛抢险方案的组织实施及辖区范围内防汛物资的储备。江新联围管理处统筹做好大堤的巡查及防汛物资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    市江新联围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江新联围大堤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拟订大堤维修养护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大堤所需维修、养护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共同安排解决。其中:蓬江、江海两区范围内堤段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新会区范围内礼东围堤段(6.6公里)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其余堤段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补助40%,余下由新会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江新联围大堤的建设由堤段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筹集所需经费。

江新联围大堤上的穿堤涵闸、电排站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筹集所需经费(一事一议的项目和事项除外)。

江新联围管理处及其各管理所应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制度体系,强化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全面落实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优化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升大堤维修养护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在大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检查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其中在纳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属大堤堤身以及背水坡侧内的永久性工程设施的,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求江新联围管理处意见后进行审查。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江新联围管理处应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江新联围管理处应参与建设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江新联围大堤以及大堤上的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禁止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以及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江新联围大堤堤顶是防汛专用通道,除防汛、抢险和管理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辆在堤顶通行。    

第十六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行为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江新联围管理处及其各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1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1日,《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