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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4-0023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13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函〔2024〕63号 发布日期: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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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江府办函〔2024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3


江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期为2023—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市、区)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县(市、区)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四)部门评分。各牵头考核部门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实地核查、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评议评分,形成本部门评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考核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核查、部门评分、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市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二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中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导致我市考核结果被评为C级的;

2. 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的考核内容,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予以明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工作推动和成效等情况,考核方式采取自查自评、核验资料、综合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列入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负面清单、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核负面清单和平安江门建设考评重要内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考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江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江府办函﹝2018﹞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