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本次评估工作的开展实施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组长为市民政局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为相关科室人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律师等参加。二是制定立法后评估方案。立法后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的组织、目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本次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进行,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文献调查和座谈会等方法,深入实际,听取基层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等参与座谈论证,全面评估《办法》的施行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等进行多维度的评价,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五是形成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调查文件、座谈会、实地调研的情况进行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在此基础上,评估工作小组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办法》实施主要成效
为我市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要求,对市内地名加强管理,于2019年4月1日审议通过了《办法》,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至今已经实施4年多,积极推动了江门市地名管理规范化与标准化,对我市城市管理、经济建设及社会交往发挥重要作用。
(一)完善地名管理法规体系。我市原政府规范性文件《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江府〔2009〕31号)于2009年7月23日颁布,不适宜现有提升城市品质、保护历史地名等需求。我市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并参照具有立法权的省级制定的《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参照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制定的《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等,以上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参考,对制定我市地名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起到促进作用。并且,我局先后向汕头市、中山市、鞍山市、大连市等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学习经验,了解当地地名管理立规立法等工作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制定我市现行的《办法》,完善我市地名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推动地名服务,适应社会发展。在《办法》出台后,对地名规划科学编制,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完善信息化服务,以便适应原有地名频繁变化、新地名涌现的形势,为其提供依据。在地名命名更名中,严格遵照实用第一、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等原则,重要地名征求公众意见、评审论证。并且,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下,传统地名服务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出台《办法》也为完善地名数据库,提供信息化地名服务奠定基础。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数据采集系统、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和地名公示。
(三)解决行政区划调整后管理地名规章滞后问题。地名使用法治化管理是通过立法规范,将地名管理职责权限、组织机构,及管理方法、范围、内容等,以规范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依靠国家权力,管理地名。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市区内所有地名进行排查、整治不规范地名。各县(市、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地名管理。以台山市为例,设置了住宅小区命名预审机制,提前告知开发商将准备申请的命名提交住建部门进行预审,以免命名反复变更。为规范地名管理,出台《办法》,及时更正名称使用和标准命名不一致、不规范的,适应江门市后期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及社会交往要求。
三、《办法》立法质量评估
《办法》总体而言,立法质量较好,符合上位法规定,制度设计全面、立法目的明确,绩效显著。
(一)以立法目的而言,《办法》的前瞻性与针对性较强,地方特色鲜明。《办法》是江门市颁布、实施的政府规章,对于地名规划、命名、更名、使用及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等规定,符合上位法的同时,解决了地方实际问题,具有地方鲜明特色。
(二)以立法技术而言,《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办法》根据地方情况,细化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结江门市地名管理相关经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在《办法》修订方面较为成熟,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办法》后,民政部门对命名更名流程等及时规范,为《办法》普遍适用创造条件。
(三)以法律效果而言,《办法》作为一部与人们日常生活、数字城市管理、社会交往相联系的规章,深受社会关注。自实施《办法》之日起,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如发改、公安、市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涉及标准地名与门牌的相关部门,均按照《办法》要求,对地名规范管理,推动街巷有标志、户户有门牌。
四、《办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一)《办法》对部分细节规定不清晰。比如:部分条款需参照2022年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中的表述进行修改;《办法》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对于“不得公开使用”,容易产生能够“私下使用”的歧义,无清晰指引。
(二)部门职责变化,职责分工有待明确。《办法》对于各职能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概括性表述,对于各部门的分工尚未明确,需作进一步细化,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根据《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的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由住建部门承接,《办法》同样应当同步进行更新。
(三)宣传力度不够,对《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因为机构改革、法律意识不足、公示公开落实不到位等客观因素,有关部门对《办法》的宣传工作不够重视,群众对《办法》不够了解,对群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评估结论和建议
评估组认为,《办法》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适应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新需求。但是,由于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配套措施不完备,宣传贯彻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理想的情况,未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议:
(一)适时启动《办法》修订程序。
1.重新梳理各项条款,查看是否存在重复、冲突等问题,规范条款细节,比如“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有地名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等具体的指向不够清晰的条款,建议统一使用“地名主管部门”。
2.立法语言上,不宜用“一般”“不得公开使用”等模糊性词语,建议用禁止性描述。要充分考量命名的必要性与成本,建议采用《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中的规定,对于需要命名的情况加以限制,体现立法语言的严谨性。
3.进一步细化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地名管理责任,强化各部门协同管理。要优化现有地名管理委员会管理职能,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地名管理的水平。
(二)定期维护地名标识牌,检查标识牌的外观和内部结构是否存在损坏或磨损。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复。还需注意标识牌清洁工作,及时消毒清洗,确保标识牌卫生性与清晰度。同时,标识牌安装中,注意将其固定在恰当位置,便于人们清晰看到与识别,并安装固定装置,以免在风力较大情况下,标识牌被风吹倒或移位。
(三)加大《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重视地名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地名工作,强化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爱护地名标志、保护地名文化的法治意识。
(四)保护地名文化,增强地名文化底蕴。一方面要注重保护老地名。对于反映地方文化与历史的地名,蕴含深刻文化意蕴,有助于增强城市影响力,需保留原有地名,非必要不能随意改动,以防草率更名增加社会成本,给民众生活造成不便。另一方面,地名作为社会文化现象,拥有浓厚民族特色与强烈地域色彩。地名命名需符合江门市民众习惯,体现江门自然、历史、人文和城市特色,凸显侨乡文化、乡村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增强城市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