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告〔2025〕1号
JMFG20250006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禁止通行的对象
限制、禁止通行对象为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卫作业车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禁止通行的时间
(一)第一阶段: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部分区域、路段实施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二)第二阶段: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辖区内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三、限制、禁止通行的范围
(一)限制通行。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以下范围内每日6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1.蓬江区:
(1)江会路江咀水闸(含)-天河西路(含)-珠三角环线高速高架桥底(含)-江门大道主线及辅道(含)-江侨路(含)-西江河(含边界路段)-江门河(含边界路段)围合的区域。
(2)江门大道龙舟山立交-江桥路隧道主线及辅道。
2.江海区:
五邑路新礼大桥脚以东(含),五邑路(含)-胜利南路(含)-金瓯路(含)-江睦路(含)以北,江睦路(含)-江海四路(含)以西,五邑路新礼大桥脚(含)-江海四路(含)以南围合的区域。
3.新会区:
(1)圭峰路滑草场红绿灯路口-劳大红绿灯路口段、圭阳路劳大红绿灯路口-圭阳路红绿灯路口段、冈州大道东东平交红绿灯路口-圭阳路南红绿灯路口段、新会大道、文华路、明德一路、启超大道中心南红绿灯路口-金牛红绿灯路口段、厚德路、今洲路、三和大道区政府红绿灯路口-三和大道北红绿灯路口段、冈州大道西金沙红绿灯路口-西平交环岛段、西门路金沙红绿灯路口-北安路红绿灯路口段、北安北路。
(2)江门大道龙湾隧道-江门大道南东线大洞桥三江镇官田段、江门大道南西线小冈梅冈牌坊段主线及辅道。
4.台山市:
陈宜禧路-凤凰大道-G240国道-环市中路-环市东路围合的区域(含环市中路、环市东路,不含其他边界道路)。
5.开平市:
广场南路、义祠红绿灯路口以北的良园路、市徽红绿灯路口以北的东兴大道、翠山湖管委会翠湖一路、翠湖二路。
6.鹤山市:
文华路(含)(起)-鹤山大道-碧桂园红绿灯路口-前进南路(含)-牛塘基红绿灯-人民西路-石材市场红绿灯-新环路(含)-越楼大道(含)-915乡道(含)-梁赞路(含)-人民东路-文华路沙坪加油站红绿灯(止)围合的区域。
(二)禁止通行。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以下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1.蓬江区:
(1)蓬江区环市三路(含)-环市二路(含)-环市一路(含)-建设二路(含)-迎宾大道中(含)-港口二路(含)-港口一路(含)-东华路(含)-江门河(含边界路段)围合的区域。
(2)白沙大道、发展大道、白石大道、江侨路辅道(建设三路—潮连桥)、建设三路(篁庄大道—江侨路)、篁庄大道、群福路、新昌路、体育路(新昌路至华安路)路段、荷塘镇中兴三路(四方桥至篁湾岗)路段、滨江大道。
2.江海区:
(1)胜利南路(胜利大桥至五邑路段)(含)-江南路(含)-江海一路(含)-沿河路(含)-富华路-江海二路-南山路-五邑路围合的区域。
(2)永康路(含)-金瓯路-东海路(含)-五邑路围合的区域。
3.新会区:
圭阳路劳大红绿灯路口-圭阳路红绿灯路口段、圭阳路圭阳红绿灯路口-圭阳路与振兴一路交叉路口段(含)、振兴一路(含)、侨兴路侨兴南红绿灯(含)-新会大道车站红绿灯路口段(含)、新会大道与侨兴南路交叉路口-新会大道与工业大道交叉路口段、工业大道北、南安路(含)、北安路(含)、北安北路、陈经纶校道(含)、圭峰西路北园红绿灯路口(含)-育才路红绿灯路口段(含)、圭峰路北园红绿灯路口(含)-圭峰路劳大红绿灯路口段围合的区域。
4.台山市:
(1)陈宜禧路-环市东路-环市中路-环市西路-桥湖路-朝阳路围合的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2)东昌路、台冲路(南安路至陈宜禧路路段)。
5.开平市:
长振路-光华路-新海西路-G325国道-三江大道-侨园路-环城公路-富强路-中山大道-开平大桥-沿江东路-新港路-长振桥-长振路围合的区域(不含G325国道、环城公路、新港路,包含其他边界道路)。
6.鹤山市:
人民东路(国税红绿灯起)-新城路(含)-连南桥桥头-北湖路-前进路-牛塘基红绿灯-人民路(含)-园外苑单行道-文明路-大鹏路-铁夫路-人民东路(国税红绿灯止)围合的区域。
7.恩平市:
恩平大道-锦江大道西-锦江大桥(含)-锦江大道中(含)-G325国道-纺织路(含)-侨园路(含)-凤山路(含)-西门大桥(含)-沿江北路(含)-S276省道(含)-恩平大道围合的区域。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需遵守本市其他通行的规定。
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
六、违反本通告的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