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26〕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精神,决定从2026年9月1日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4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元/小时。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 索引号: | 11440700007062431G/2026-00313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8-28 |
| 名称: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文号: | 江府函〔2026〕124号 | 发布日期: | 2026-08-31 |
| 主题词: | |||
江府函〔2026〕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精神,决定从2026年9月1日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4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元/小时。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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