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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442J/2024-0016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0-29
名称: 问: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如何处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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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

问: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如何处理?

答:弃留现场的物品,是指一些占道无证设摊经营的当事人面对城管执法时,为逃避处罚而快速离开现场,那些被当事人直接丢弃、抛弃在现场的经营物品和工具。为了保护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整洁,城管执法人员只能将这类物品先予带离现场。由于物品人身份不明,难以寻找,给物品返还当事人带来很大困难,而城管执法部门长期对物品进行保管,也导致执法成本的不断提高。

为此,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依照扣押物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