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1〕34号
各有关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2021年农田建设相关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2批)的通知》(粤财农〔2021〕50号)精神,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021年“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关款项;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此前我局已以江财农〔2020〕151号提前下达部分资金,本次下达剩余资金。请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文件规定,抓紧做好2021年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各地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增幅较大,中央财政对增支部分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机制,本次将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现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金额一并分解下达(即附件2中地方多元化投入部分),请各市(区)多渠道统筹资金落实投入。同时,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农田建设资金已通过省、市涉农资金下达, 各有关市(区)可按照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有关市(区)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在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基础上,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债券、土地出让收益等渠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统筹用好省市涉农资金、县级财政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原则上实现投入水平不降低,确保完成当年农田建设任务,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四、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资金已列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请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和和中央直达资金有关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直达资金管理工作。请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及相关管理办法,一并下达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附件3)。请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3.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