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3〕53号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3〕62号)精神,经商市农业农村局,现将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收入请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1305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关项,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作安排,2023 年起将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统一纳入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重点向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有发展思路、工作规划、具体举措和实践基础,近年来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地方倾斜。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地方各级财政也要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并统筹好其他渠道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资产,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各县(市、区)组织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3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各地在下达此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1.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
2.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业务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