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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4-0011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4-08
名称: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号: 江财综〔2024〕19号 发布日期: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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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9  浏览次数:-

  江财综〔2024〕19号

  

市直有关单位,蓬江、江海、新会区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修订印发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已主动公开)。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24〕16号,已主动公开)。结合我市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财综〔2024〕1号、粤财综〔2024〕16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照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规定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财综〔2024〕1号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规范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通过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s://dzpj.czt.gd.gov.cn/billcheck)或关注“广东财政”微信公众号进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等服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财综〔2010〕184号)、《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综〔2011〕23号)同时废止,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24〕1号规定执行。

  (联系人员及电话:黄华协,3501642)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