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7000070625114/2024-00141
江门市财政局
2024-05-14
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江财社〔2024〕53号
2024-06-05

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5  浏览次数:-

  江财社〔2024〕53号

  

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五邑中医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301号)和《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申请划拨2024年中央、省级中医药专项资金的函》的分配意见,现调整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资金,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请按照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调整下达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县市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1.调整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资金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

  3.调整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明细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

1.附件1:调整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分配表.xlsx

2.附件2:绩效情况表.xlsx

3.附件3:调整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