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1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索引号: | 1144070000706244X8/2023-0034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名称: | 转发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 ||
文号: | 江发改价格〔2023〕361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主题词: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1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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