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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45L/2023-0028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8-09
名称: 学习宣传贯彻文明条例③丨维护公共卫生,让文明成为一种习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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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文明条例③丨维护公共卫生,让文明成为一种习惯!

发布日期:2023-08-09  浏览次数:-

  “共建文明城市 共享品质生活”是你我共同愿望。我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2年多来,全民文明意识不断提升,得到广大市民群众点赞支持。每一个江门人都应该积极践行条例、遵守条例,为江门建设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公共场所注意个人卫生

  我们每天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都身处公共场所,讲文明、守礼仪显得尤为重要。干净、整洁、文明的公共卫生环境总是能让人心情舒畅。但一件随手扔下的垃圾、一口浓痰,却会让好心情全无。公共场所,需要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出门在外,注重个人仪容仪表更加分!

  按照《条例》,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便后及时冲洗。

  ☞减少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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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

  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加强公共卫生意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场所讲文明,让文明成为一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