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45L/2024-0030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08-28
名称: 鹤山警方破获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事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鹤山警方破获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事件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

  近日,鹤山公安接到报警称:古劳镇茶山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事件。接到警情后,执勤警力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处理。民警抵达事故路段后,发现现场有多名少年,旁边还停放了8辆电动车,其中两名少年多处受伤。出于职业敏感,民警发现事情有蹊跷,遂对伤员作出初步处理后,把现场车辆以及人员带回中队处理。

  经查,这群少年于当日凌晨5时许从佛山高明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车前去看日出,在古劳镇茶山路段飙车炫技,期间李某驾驶的号牌为佛山M***9电动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文某驾驶的号牌为佛山3***0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文某及梅某轻微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外,现场停放的8辆电动车均存在非法改装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违法驾驶人作出相应处罚,责令其恢复车辆原貌,并对违法驾驶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