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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45L/2025-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1-27
名称: 问:2025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户籍政策,提出建立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请问怎样界定“经常居住地”?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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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5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户籍政策,提出建立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请问怎样界定“经常居住地”?

发布日期:2025-01-27  浏览次数:-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在我市经常居住。

   1.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入户的,提交合法住所凭证,包括产权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2.租赁入户的,提交租赁凭证和流动人口登记满6个月的凭证。3.就业入户的,提交缴交6个月以上社保流水资料。4.创业入户的,提交注册满6个月以上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