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在我市经常居住。
1.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入户的,提交合法住所凭证,包括产权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2.租赁入户的,提交租赁凭证和流动人口登记满6个月的凭证。3.就业入户的,提交缴交6个月以上社保流水资料。4.创业入户的,提交注册满6个月以上的营业执照。
索引号: | 11440700007062845L/2025-0002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7 |
名称: | 问:2025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户籍政策,提出建立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请问怎样界定“经常居住地”?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 |
主题词: |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在我市经常居住。
1.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入户的,提交合法住所凭证,包括产权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2.租赁入户的,提交租赁凭证和流动人口登记满6个月的凭证。3.就业入户的,提交缴交6个月以上社保流水资料。4.创业入户的,提交注册满6个月以上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