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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45L/2026-0016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5-03
名称: 蜀黍带你读懂《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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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带你读懂《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6-05-03  浏览次数:-

  严守租房安全底线,筑牢平安江门防线,《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发布,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江门实际,统筹治安和消防安全双重要求,明确多部门监管职责,细化全链条管理规范,补齐出租屋监管制度短板,以法治手段共建安全、有序、和谐的租住环境。下面,蜀黍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01 压实三方责任,权责分明有依据

  (一)出租人(房东)主体责任

  《条例》所称的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的转租人、实际管理人。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信息登记报备:严格落实租住人员身份核验,严禁出租给身份不明人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租屋治安信息登记报送,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2、安全设施保障: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设置出租屋公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并确保完好有效;集中出租房屋需配套安防设施,规范视频监控安装与留存管理。

  3、隐患排查整改:定期检查房屋电路、燃气、消防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现租住人员涉嫌违反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立即报告并配合查处;落实未成年入住人员保护措施。

  (二)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租客)义务要求

  1、如实提供信息: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信息登记、备案及日常安全检查,不提供虚假信息。

  2、规范租住行为:规范使用电器、燃气;不留宿无合法证件人员。

  3、严守安全底线:不堵塞楼道、门窗等逃生通道,不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消防设施,自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监督检查。

  4、杜绝违法活动: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现共同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等主体责任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

  出租人委托租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受托人等第三方管理租赁的,第三方负责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

  02 聚焦两大安全,严守刚性管控底线

  (一)治安安全管理

  强化租住人口闭环管理,规范租住信息动态更新;强化出租屋巡查管控,精准排查藏匿违法犯罪风险;明确群租房、集中租住房屋安防建设标准,全面提升治安防控能力。

  (二)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出租屋消防安全硬性标准,严禁占道堆放杂物、封闭逃生窗口;规范电动车停放与充电管理,严禁入户充电;重点整治消防设施缺失等突出隐患,切实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03 明确处罚红线,违法违规必究

  《条例》设定清晰惩戒机制,对各类违规行为实施精准管控。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

  下列违规行为,不仅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对单位最高可罚五万元,对个人最高可罚二千元。①占用、堵塞、封闭出租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②在出租屋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轿厢的;③未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配置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者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范的

  集中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未建立管理制度,配备或者指定管理人员,或者未在出租屋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等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门公安提醒,请广大出租人自觉遵守《条例》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合法合规出租。承租人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文明租住,行业机构严守经营底线,携手共建安全、文明、和谐、稳定的租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