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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749B/2025-0022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10-13
名称: 向学生欺凌说“不”,举报电话请收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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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生欺凌说“不”,举报电话请收好!

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次数:-


  为切实预防和有效处理学生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校园安全稳定,江门市教育局公布全市预防学生欺凌举报电话欢迎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反映问题或提供线索,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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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电话工作日期间受理涉学生欺凌相关线索,工作人员会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反映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秩序,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

  肢体欺凌

  01

  肢体欺凌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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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语欺凌

  02

  言语欺凌是指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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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物欺凌

  03

  财物欺凌是指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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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交欺凌

  04

  社交欺凌是指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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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欺凌

  05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散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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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校园欺凌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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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欺凌者可能触犯法律,具体罪名需根据行为性质及后果判定: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行为,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5日拘留并罚款。

  3、刑事责任

  欺凌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

  (二)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组织或参与群体性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10年。

  (五)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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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每一个孩子的书包里都装满知识

而不是恐惧

愿每一个孩子的课桌都刻满友谊

而非伤痕

每一个你

都值得被温柔相待



来源:江门市教育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