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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79XE/2022-0028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9-25
名称: 解读文本:《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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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0-12  浏览次数:-

  文件链接:《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图解:《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2022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办法》”)印发,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流程、救助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010年以前,我市已制订并实施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对低收入家庭的定义主要为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困难家庭(与省新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义基本重合),给予了电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减免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优惠措施,减轻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日常支出负担,但覆盖范围未涵盖支出型困难家庭,优惠措施无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内容。为加强与省《办法》的衔接,更高效地开展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补充我市特色救助措施和延续原优惠政策,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出台《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6〕26号)。

  三、主要内容

  市《实施意见》共三条。

  第一条“对象管理”分四款,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管理,及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原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的衔接。

  第二条“救助措施”分两款,明确了我市增加的救助措施和新旧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

  第三条“其他要求”分四款,明确了县(市、区)制定政策的权限和原则、资金管用的要求、市《实施意见》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四、特色内容

  (一)对象管理方面。

  1.明确按照低保的综合评估指标实施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减除有未成年人、高龄老人、重病、残疾成员家庭的评估收入,放宽审核认定条件。

  2.明确原认定在册的低收入家庭直接转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除不符合、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对象,增加了获批临时救助的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直接为其办理认定业务。

  4.对上述直接办理认定的情况,除无须重复提交申请资料,还明确了近半年内最新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近1年内最新的《救助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救助申请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指标表》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核对和调查。

  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管理效率,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提供了便利。

  (二)救助措施方面。

  1.对渐退期满退出低保,有残疾或60岁以上家庭成员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原低保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保障金,鼓励困难家庭成员劳动增收。

  2.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独居老人“平安通”服务和60岁以上老人“邑康保”项目给予资助,获得我市特色养老服务。

  3.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门诊挂号费、住院费、公共汽车票价、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优惠,纳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保证原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继续有效。

  4.明确在专项救助政策更新前,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适用原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措施和标准,避免出现救助政策空白期。

  (三)政策指引方面。

  1.为县(市、区)扩大救助范围、丰富救助措施提供了依据。

  2.强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的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不高于低保家庭,其特有的救助措施和优惠政策覆盖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维护了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更困难,应获得更多救助的原则。

  四、适用对象

  (一)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政策施行部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实施时间

  自2022年9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