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图解:《关于进一步调整江门市老年人乘车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解读文本:《关于进一步调整江门市老年人乘车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优化城市适老化交通出行服务,切实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江门市老年人乘车服务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乘车对象范围
将江门市户籍及常住江门市市区(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非江门市户籍老年人免费乘坐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的年龄,由“65周岁及以上”调整为“60周岁及以上”。
二、优待方式与线路
符合免费乘车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持“五邑通长者乘车卡”上车刷卡,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优待线路为江门市市区内所有运营的常规公交线路(定制公交除外)。
三、乘车卡办理与费用
(一)申办方式
1.江门市市区户籍老年人:老年人或代办人携带老年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前往市区内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侨都之窗”自助服务终端办理。
2.江门市非市区(指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下同)户籍老年人:老年人或代办人携带老年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前往江门市五邑通智能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五邑通公司”)市区内客户服务网点办理。
3.常住江门市市区非江门市户籍的老年人:老年人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市五邑通公司市区内客户服务网点办理:
(1)属常住江门市市区非江门市户籍的国内公民,提供老年人有效期内的常住地为江门市市区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老年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老年人1寸彩色白底免冠电子相片。
(2)属常住江门市市区的港澳台同胞,提供老年人有效期内的常住地为江门市市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老年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老年人1寸彩色白底免冠电子相片。
(3)属常住江门市市区的华侨,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常住地为江门市市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老年人有效期内护照原件和复印件、老年人1寸彩色白底免冠电子相片。
(二)服务网点
市五邑通公司市区内客户服务网点包括:
1.江门市五邑通智能卡有限公司五邑通客户服务中心。
2.江门市五邑通智能卡有限公司新会五邑通客户服务点。
(三)办理费用
符合免费乘车条件的老年人,首次申办、后续补办乘车卡的,均由市五邑通公司按实收取办卡工本费用(不含充值金)。
四、年度激活续期与退余额手续
持卡老年人须于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载明的出生月份当月内,按以下要求办理激活续期手续(未进行激活续期的乘车卡,从次月起将无法刷卡使用;按规定补激活后,可恢复正常使用)。
(一)江门市市区户籍老年人,可由老年人或代办人携带老年人乘车卡,前往市区内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五邑通自助服务终端”办理;也可由老年人或代办人携带老年人乘车卡、老年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前往“侨都之窗”自助服务终端办理。
(二)江门市非市区户籍老年人,由老年人或代办人携带老年人乘车卡、老年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前往市五邑通公司市区内客户服务网点办理。
(三)常住江门市市区非江门市户籍的老年人,由老年人携带乘车卡及本通知第三点所列的对应材料,前往市五邑通公司市区内客户服务网点办理。
原半价长者优惠乘车卡的余额,需在每年进行激活续期时,一并到市五邑通公司市区内客户服务网点办理退卡内余额手续。
五、优化乘车优惠补助
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区公交企业”)因执行老年人公共汽车乘车优惠政策而减少的票款收入,纳入市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范围予以财政补贴。
六、延续乘车意外险补助
继续为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老年人免费购买乘车意外伤亡团体险,所需费用以市区公交企业自行统筹消化为主,市本级和新会区财政部门每年分别将补助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给市区公交企业。
七、加强政策宣传及推广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政府和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国资委等单位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分别与市区公交企业、市五邑通公司沟通以及衔接落实,共同做好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的实施、解释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八、使用管理与法律责任
乘车卡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使用,在享受优惠乘车时,应主动出示,接受工作人员查验。持卡老年人不得将乘车卡转借、转赠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即场作扣卡处理,持卡老年人自扣卡之日起一年后才能再次补办新卡。伪造、冒用乘车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并执行属地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由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国资委共同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常住江门市区非市区户籍老年人优惠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民〔2016〕10号)、《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明确〈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常住江门市区非市区户籍老年人优惠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江卫〔2023〕168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