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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7321446327/2022-0063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0-14
名称: 以案释法|经营范围要牢记,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不可取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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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范围要牢记,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不可取

发布日期:2022-10-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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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会区某农业服务中心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新会区XX农业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在门店中发现40%氧乐果乳油(含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百草枯等成分),经清点合计37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百草枯均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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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百草枯。40%氧乐果乳油(260克/瓶)共进货40瓶,共销售3瓶,违法所得25.5元,没有销售单据。以上货值金额合计340元,违法所得25.5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40%氧乐果乳油37瓶、没收违法所得2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例。当事人违反了国家对农药管理的相关法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究其原因,在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突破守法经营底线,只取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就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农药,同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能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从正规厂商购进的就一定没问题,如果销售了不合格的农药同样将受到法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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