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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7321446327/2022-0067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1-03
名称: 以案释法(四)| 病死动物不能丢,随意弃置可处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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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 病死动物不能丢,随意弃置可处罚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四)|病死动物不能丢,随意弃置可处罚



在畜禽、水产等养殖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养殖动物出现死亡是正常现象,但是病死动物尸体不能随意丢弃,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是违法行为,或被处罚。今天让我们共同关注一起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

案情摘要:

20224月,新会区大鳌镇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水体中有大量泥鳅尸体,经询在场的村委会工作人员,称上述泥鳅为村民孙某倾倒。随后,大鳌镇进行相关取证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查,孙某在上述案发地弃置病死的泥鳅尸体,弃置时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

新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本案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部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为贪图方便,将病死动物随意丢弃,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还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