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现一起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参保人刘某与某餐馆老板协商,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触犯了社会保险法、刑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理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一、基本案情
参保人刘某,通过朋友与某餐馆老板联系,在该餐馆参保缴费了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7803.5元。
案件发生后,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迅速开展核查,发现刘某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法律后果
(一)后果一:退回骗取待遇。
经核查确认刘某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责令刘某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7803.5元。刘某已依法退回骗取待遇。
(二)后果二: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后果三: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据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温馨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大数据比对等各种现代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社保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将无所遁形。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的违法行为!
在此,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重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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