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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699781540H/2023-0053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12-28
名称: 【警示】以案说法--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冒领养老金将得不偿失!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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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以案说法--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冒领养老金将得不偿失!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


参保人死亡后,亲属心存侥幸,采取隐瞒不报的方式,继续收取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殊不知,这样做已经涉嫌犯罪!

一、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疑点数据时,发现参保人沈某已于201696日死亡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其弟沈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冒名顶替进行养老保险年审,领取养老金12.13万元案发后,沈某某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回。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该案开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案例二

杨某为某企业退休人员,20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该人已于20041115日死亡,其家属一直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共计89个月,合计12.2元。杨某所属单位与其子杨某某进一步核实,杨某某承认父亲养老保险待遇被其冒领,但无力偿还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杨某某。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杨某某应当退还骗领的全部养老金。

(三)案例三

杨某系某市退休职工,2019616日去世。其子隐瞒杨某去世事实,未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杨某去世情况,20197月至202012月,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5.18万元。刘某系某市退休职工,2018912日去世。其女隐瞒刘某去世事实,未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刘某去世情况,201810月至202011月,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6.89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之子犯诈骗罪,20229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刘某之女犯诈骗罪,20229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杨某、刘某家属冒领的养老金共计12.07万元,已全部追回。

二、案情分析

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个人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上述案件中,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隐瞒已去世的消息,继续领取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为了能继续冒领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伪造参保人仍在世的假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该行为属于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基金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上述人员均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

三、重要提醒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看了上述案件及案例分析,相信大家都应该明白了退休人员去世后,亲属冒领养老金是违法的。那么,正确的操作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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