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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3-0020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24
名称: 江门市药品检验所章程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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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药品检验所章程

发布日期:2023-11-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江门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星河路36号3幢。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的检验及有关的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依法实施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计划抽验、监督抽验和强制性抽验任务,提供全省相关产品质量公告需要的有关数据;承担本市范围内种植、养殖中药的质量监督任务;开展药品和化妆品的检验、药品质量、药检方法等相关科研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药品快速抽检工作,以及药品和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委托检验和提供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共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组织委员会的决议;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六)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七)坚持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八)单位全体党员按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参与党的各项活动,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中共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本单位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等。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权限管理干部;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健康发展;

  (三)对本单位“三重一大”重要事项等实施监管;

  (四)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制定、修改本单位章程及发展规划;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4.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决算等;

  5.工作人员管理;

  6.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并完成好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及考核

  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班子成员是举办单位任免产生,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

  (三)议事规则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召集人确定。

  2.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干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事项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对“三重一大”有近半数的班子成员表示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及记录,按规定定密、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

  5.会议内容除经领导班子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所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机构编制设置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岗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本单位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普通受众;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一)本单位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普通受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1.享有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权利;

  2.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检机构享有业务技术指导权利;

  3.有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1.对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2.对本单位决策机构的监督权;

  3.本单位决策机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中单位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普通受众的义务包括:

  1.参与本单位服务活动时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爱护本单位的资源和设备;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本单位服务对象中在编在职职工的义务包括:

  1.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2.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3.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4.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5.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6.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单位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职能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察落实,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依法实施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三)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计划抽验、监督抽验和强制性抽验任务,提供全省相关产品质量公告需要的有关数据;

  (四)承担本市范围内种植、养殖中药的质量监督任务;

  (五)开展药品和化妆品的检验、药品质量、药检方法等相关科研工作;

  (六)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药品快速抽检工作,以及药品和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

  (七)接受委托检验和提供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八)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领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制度条例严格审核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7日经本单位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药品检验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0日起生效。